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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视频

zmhk 2024-06-04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视频       非常感谢大家聚集在这里共同探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的广泛内容,我将用我的知识和经验为大家提供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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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大家聚集在这里共同探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的广泛内容,我将用我的知识和经验为大家提供全面而深入的回答。

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2.如何管理与组织好一次具体的中学运动竞赛活动

3.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4.上海市体育局的实施细则

5.体育赛事管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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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如何管理与组织好一次具体的中学运动竞赛活动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健美操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其社会普及程度和训练、竞赛水平,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国家体育总局(含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健美操运动的人员、场所和机构,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健美操国际比赛、交流等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健美操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具体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事务的组织,下同)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部门)健美操项目进行管理。

       中国健美操协会及地方各级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可由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按照其章程,促进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并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积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地位,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美操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健美操运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面向社会开展以健美操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活动、兴办健美操项目的体育俱乐部并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体育爱好者参加健美操项目的系统训练和比赛,创造优异成绩。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健美操的管理规定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全国健美操项目的日常管理,促进健美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和审核全国健美操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其他有关健美操项目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国性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主持调解、处理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七)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健美操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本地区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六)组织本地区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负责审定比赛、训练场地和器材。鼓励从事健美操活动的D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并在参加比赛、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健美操协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努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健美操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1

       如何组织好一场体育竞赛活动

       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是一场十分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尤其是规模大的竞赛活动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众多,组织工作更是纷繁复杂,如果组织管理不当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甚至比赛无法正常进行。那么到底如何才能组织好一场体育竞赛活动呢?

       一、首先根据竞赛规模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筹备小组) 为了搞好一场体育竞赛活动,通常应根据竞赛的实际情况首先成立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或筹备组),组织委员会的成立一般是在主办单位领导下,由各方面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竞赛活动的全部工作。 二、制订竞赛规程

        组织委员会成立后,根据竞赛需要,及时由组织委员会组织拟订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赛会的政策与规定,它是运动竞赛活动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参赛者和组织者进行比赛与工作的具体依据。

        一般情况下,综合性大型的竞赛,至少要在一年或半年前下达竞赛规程,使参加者能根据规程安排来调整训练计划,为参赛作好充分准备。基层的小型竞赛,也应在数月前印发竞赛规程,使参赛单位能根据竞赛规程的宗旨、内容和要求组建队伍,确定竞赛和训练目标,积极准备迎接比赛。

       规程的制订要遵照体育竞赛计划、竞赛目的和任务、客观实际条件等为依据,遵循可行性、公平性和稳定性等原则进行,同时竞赛规程的内容应根据竞赛的性质、目的、项目特点来设定、大型的综合性运动应先制订竞赛规则总则,再制定各单项的竞赛规则。总则主要确定举办运动会的宗旨,提出总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单项比赛的一些共性内容。各单项的竞赛规程,则根据总则要求设定具体内容,其内容不得与总则矛盾。

       竞赛规程一般由竞赛名称、目的任务,竞赛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竞赛项目和组别,参加单位和各单位参加的人数,运动员资格,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录取名次与奖励报名办法,抽签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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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的实施细则

       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体育赛事管理名词解释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办法》所称体育场所是指各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安、武警、部队以及个人用多种性质投资建造的各类体育场所。其属性和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共体育场所是指主要由国家投资建造的,用于训练、比赛和为市民健身锻炼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设施和其辅助设施。

       (二)非公共体育场所是指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于内部训练、教学、比赛和锻炼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辅助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田径房、篮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术房、摔跤柔道房、举重房、击剑房、健身房、棋类房、划桨房、保龄球房、台球房、其他训练房、运动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外网球场、棒垒球场、曲棍球场、室内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摩托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赛马场、水上运动场、航空运动机场、跳伞塔、室内外人工冰球场(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场)、室内外人工速滑场、滑雪场、室内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迷你场、模拟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及其经国家体委、市体育局确定和批准的其他新兴体育项目的专用场地。

       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对象:上海市地域内体育场所。

       三、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工会、土地、规划、公安、卫生、工商、财税、消防、园林、环保等部门及群众团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五、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指标,按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86体计基559号文)执行。

       (一)凡新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土地占用面积至少应达到人均0.7平方米标准。

       (二)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技术规定: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非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治安、环保和消防的标准。

       (三)按行政区、县划分的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因特殊原因拆迁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本区域内拆一还一。原有的使用面积不得减少。

       (四)以体育名义征地,由政府规划建造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拆一还一。

       六、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阶情况下动工拆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的,视作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七、公共体育场所的区位级差参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附件中房屋地段等级划分。

       公共体育场所的拆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迁建的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原有项目的使用性质;

       (二)重建后的公共体育场所其设施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标准,并高于本市现有水准;

       (三)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减小其实际使用面积或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扩大的,应按比例扩大其实际使用面积;

       (四)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先行择地,在规划、设计图纸到位,建设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动工拆建;

       (五)拆迁时应当自原体育场所停止使用日起,视其建设规模大小,在两年内未完成新建体育场所,未投入使用的,视为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六)凡迁建训练场所,必须妥善安排好过渡训练场所后,才能拆建。

       八、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体育局备案。

       (一)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⑴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面积、建筑单位名称、工期等);

       ⑵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正本);

       ⑶土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⑷法人资格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⑸地形图、建筑平面图(市测绘院的地形图复印件,设所在地用红笔勾出,盖建设方公章);

       ⑹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正本);

       ⑺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性质、状况、用途、新建、改建或扩建后的状况预测、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办法》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审批期限,均指自审批部门签收到全部申请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三)审批决定分为批准、不批准和复议。复议期限30日。

       九、公共体育场所的所有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的统一管理,按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核定的比例,用于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政府部门投资建造的体育场所,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拨出专款用于设施的维修保养。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当年收入的l0%作为维修保养基金,用于体育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的维修保养。

       十、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引导市民参加健身活动,满足广大群众健身娱乐和休闲的需要。

       (一)公共体育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的体育设施组织安排好日常开放工作,保证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平时每天开放2小时以上)。节假日每天开放10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

       (二)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尽可能提供群众健身活动的场地条件。体育场、体育馆及其它类型的体育场所应有多种健身活动项目向社会开放的。

       (三)公共体育场所开放的时间和项目应基本固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开放时间和项目。

       (四)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努力优化环境,场地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有利于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需要器材和灯光的开放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条件,并保证健身器材的安全性。

       (六)公共体育场所须配有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主动地配合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举办l0次以上的群体竞赛。

       (七)公共体育场所要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提高群众从事体育锻炼的兴趣和技能,开放工作要配备必要的技术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两个项目以上的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班8一10期。

       (八)公共体育场所要开拓体育健身的市场,根据群众的需要提高开放工作质量,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九)公共体育场所对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当实行优先、优惠和优待。国定节日期间,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向学生开放。学生凭学生证进入;体育场所对学生在国定节日期间应当降低50%的门票价格。

       十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不改变原有结构、不安装固定设施、占用期限半年以下的为临时使用。

       总量控制依据为临时占用的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安全开放和使用,是否影响本区域的布局以及该单位总体规模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比例。

       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办公室、传达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车场、会议室、餐厅、仓库、通道、厕所、配电房、锅炉房等空间。

       十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占用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须向所在地区、县体委提出申请;占用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须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申请书(内容包括:占用的时间、期限、占用的面积、用途等);

       ⑵地形图、建筑平面图;

       ⑶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状况、占用后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开放、使用及本区域的合理布局等)。

       十三、关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补偿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1995)第147号《关于核定临时占用体育场所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执行:

       甲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

       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外场地和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50元;

       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外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00元。

       在领取《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时,由审批部门开出补偿费收取通知单,当事人必须在通知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金解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处理。

       十四、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标己鸵?螅?BR>;(一)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14号关于印发《普通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执行。学校的体育场、馆(房)规模按学校的规模大小而制定,已建成的高校参照此标准,将体育场地的建设列入学校发展规划。

       (二)中小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教育部教计基字023号文件和1986年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体育工作的若干建议》的规定执行。凡新建住宅区配套的学校,体育场地必须按原教育局颁发的校舍场地面积规定,中学要有250-400m,小学要有200m环形跑道以及若干片篮、排球场和器械区。如果因征地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教学楼的底层应开辟体育活动场所。拆并、改建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体育场地,争取达到中学人均3.2平方米,小学人均2.2平方米体育活动场地的标准。

       十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场所,应创造条件积极向社会开放。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经营,可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十六、对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执法机构有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各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体育管理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凡处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适用一般程序;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含l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适用听证程序。

       市和区、县体委各级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经市体育局培训合格后,颁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检查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各区、县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抄送市社体管理中心备案。

       十八、当事人对区、县体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市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市体育局。

       体育赛事管理名词解释如下:

       体育赛事管理的根本目标在于创造精彩赛事,同时为赛事欣赏者提供物有所值的赛事产品及服务。为实现体育赛事组织的目标,赛事经营管理者需要运用一定的知识、技能、方法、手段以及策略和措施等实施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的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这些资源是实现不同体育赛事组织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体育赛事管理者的重要任务在于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整合这些资源,以发挥它们的最大作用,为实现体育赛事的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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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